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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4   来源:未知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以推动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的一支重要队伍,是学院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机制。学工部(处)按照院党委的意见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对各系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系党组织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  学工部(处)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负责并指导各系对辅导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定各系对辅导员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各系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线,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负有指导学生、关心学生的职责,按照党委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六条  辅导员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做好新生入学接待工作和毕业生离校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基础文明和班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环境,促进良好校园文化的建设。
(五)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六)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和指导学生干部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责任心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七)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和奖惩等工作。
(八)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九)做好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积极主动的搜集和报告有关信息。
(十)加强学生工作调查,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经常深入班级、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为学校相关部门提供与帮困助学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关心贫困学生的生活状况,积极帮助他们申请助学贷款,争取社会资助和进行勤工助学等。
(十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探索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规律,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的经验。
(十三)完成院系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配置合理、精干高效、结构优化、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强、品德高、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学院原则上按师生比1:200设置一线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九条 辅导员应符合以下六方面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品质高、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和人文修养,处事公平、公正。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和学生工作,懂得教育规律,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善于沟通,为人亲和,勤奋踏实,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精力充沛。
(三)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研究学生状态的能力,并能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四)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和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六)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十条 选聘辅导员实行准入制,由系部根据需要向学工部(处)提出书面用人申请和建议人选,经学工部审批,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辅导员的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属于学院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教师,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根据其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单列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兼职辅导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可单列参加评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为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学院在辅导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含内部文件)的规定上适当放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和提高个人的政策及理论水平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学院给予辅导员适当的补贴,金额由学院研究决定,具体发放由学生处造册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专职教师做兼职辅导员,做过兼职辅导员的专职教师评聘技术职称,同等条件优先评聘。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教师与学生相结合的办法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系部、任课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档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考核成绩超过90分且排名前15%的为优秀。对优秀辅导员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拟定。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个等级。考核成绩作为辅导员评优、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尤其是不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或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工作事故、由于自身原因而影响整体工作、不认真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辅导员,各系党总支要给予及时处理,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且当年不能晋升工资和行政级别,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应调离辅导员岗位,兼职辅导员要及时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训与提高
第二十条 院系领导要关心重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发展和工作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辅导员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包括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高校学生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以及其他与从事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知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应积极创造条件给辅导员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组织和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